一男子因出售VPN获刑,那使用VPN是否违法?
人民法院报微博原文 有人辛辣点评,“范冰冰小姐偷税漏税8亿多,念其初犯,无罪!VPN的危害,猛于虎也!” 为什么范冰冰除以行政处罚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?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。 这要得益于2009年2月28日刑法的修改,修改中将“偷税罪”改成“逃税罪”。也就是说,范冰冰逃税漏税是第一次,在补缴税款和罚款后,不负刑事责任。 话题回到程序员出售VPN被判刑3年,罚款1万元,截止目前共计向数百人非法提供VPN服务。如果个人私自搭建VPN牟利一定金额,构成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工具等犯罪事实,将受到刑事处罚。 如果冷静分析法律规定,将得到一条重要信息:使用VPN不犯法。换言之,如果在正规合法渠道购买的VPN账号是可以放心使用的。 评论清空 可在10月10日,评论内容全部清空,纵观此前人民法院报的博文,平均评论100左右,但此条话题评论足有4万之多,且大家显然对此结果不太满意,并呈现一边倒的趋势。 显而易见,大家还是希望看看外面的世界。 于是,我们这才惊讶的发现,尽管一再管控VPN,但对于年轻一代,他们对新技术的敏感超过想象。 早在18世纪,卢梭就在《社会契约论》中写道:“人生而自由,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”。 那是什么造就了枷锁?是文化水平! 境外网站无非两种,一种是外文,没有文化水平根本看不懂,大部分文化素养较高的人能分辨是非,所以对这部分人的管控是虚的。 另外一种是中文,而且绝大部分网站采用简体,显然是针对内地网民而来,他们的目的和意图都很明确,言辞颇为辛辣,宣传手段也并不高明,在他们眼里我们做什么都是错的。 时光机来到1982年,中央下发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,以“投机倒把罪”抓了一批走在市场经济“风口浪尖”的人物。其中“五金大王”胡金林、“矿灯大王”程步青、“螺丝大王”李方平、“旧货大王”王迈仟、“电器大王”郑元忠等人成了重要打击对象。 “投机倒把罪” 浪花拍岸,时光匆匆... 绝大多数的法律制度,不过是历史滚滚车轮中的一粒尘埃,禁止自建VPN这条法律条文,终究跳不出这个规律。 你看,这件案件的法官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,并未投入大牢,于细枝末节处体现司法温度。 随着未来民众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、分辨能力的进一步加强,最终这条法律条文只会沉睡在档案材料中。 假使踏足2030年,人们会笑着说,“VPN?早就不用啦...” 【编辑推荐】
点赞 0 (编辑:淮北站长网) 【声明】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,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! |